云南省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管理
暫行辦法
為貫徹落實《全民健身條例》《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我省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管理,積極推動我省全民健身事業和體育產業健康發展,現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統一認識,明確范圍、主體、工作職責及管理部門
(一)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范圍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是指國家公布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中的項目。第一批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包括游泳、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單板滑雪)、潛水和攀巖。其中“游泳”特指在游泳池、游泳館等人工場所進行的游泳活動,不包括公開水域游泳。
(二)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主體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主體,是指從事國家公布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的所有類型的主體,既包括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個體工商戶,也包括有經營行為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只要是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活動的市場主體,不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都應當依法向當地體育主管部門申請許可。
(三)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管理工作職責和部門
1.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管理工作職責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管理工作是體育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其具體內容包括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行政處罰。
2.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管理部門
⑴全省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工作指導、監督由省體育局負責。
⑵各州(市)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工作指導和監督工作。各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行政許可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⑶各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要積極主動與當地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溝通聯系,請當地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協同做好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行政許可和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二、規范管理,明確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行政許可申請與審批
(一)申請條件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相關體育設施、設備、器材符合國家標準。
2.具有達到規定數量并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
3.具有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育設施、設備、器材安全檢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材料
申請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申請人應當向當地體育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并提交下列真實材料:
1.申請書。申請書要如實規范填寫。申請書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擬經營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擬成立經營機構的名稱、地址、經營場所等內容。
2.體育設施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說明性材料。
3.經營場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復印件,或經營場所委托、轉包、承包的協議書、合同書復印件。
4.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國家體育總局頒發的社會體育指導員、救助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及復印件。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書面材料,包括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涉及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體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說明及體育設施、設備、器材安全檢查和維修制度,安全救護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治安保衛、衛生檢查、人員服務崗位責任制度等。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審批程序
各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要按下列審批程序做好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行政許可審批工作:
1.行政許可申請人向所在地的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提出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行政許可書面申請,并遞交申請材料。
2.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受理窗口)收到規定的全部材料后,根據申請事項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和資質材料當場初審。申請材料不符合條件的,當場退回材料并說明理由。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網上申請辦理行政許可的,在線獲取核驗營業執照、身份證明等材料,5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體育主管部門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3.受理申請后,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經營場地、設施裝備(設備)、安全保護措施等材料所述內容是否真實進行實地核查,并重點核查相關體育設施是否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說明性材料。
實地核查應做好核查記錄,由現場核查人員、被核查單位負責人簽字。
實地核查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專業認證機構或檢測機構進行,但體育主管部門至少派一名工作人員一同全程參與,相關費用由體育主管部門支付。
4.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根據實地核查意見,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并制作決定書。批準的,應當發給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許可證由省體育局根據國家體育總局統一規定的許可證樣式的標準印制。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
5.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行政許可審批工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并對有關申請材料、核查意見和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等,進行建檔歸案。
(四)許可證變更、換發、補領、注銷規定
1.許可證載明事項發生變更的,經營者應當向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體育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體育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應為其換發許可證。
2.許可證到期后需要繼續經營的,經營者應提前30日到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體育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續期手續。體育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應為其換發許可證。
3.經營終止或者許可證到期未申請辦理續期手續的,原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體育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注銷許可證。
4.許可證遺失或者毀損的,應當向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體育主管部門申請補領或者更換。
5.發證部門依法撤回、撤銷、注銷、吊銷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的,被許可人應及時將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交回發證部門。
(五)經營許可證實行公布和上報制度
各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應及時將已經許可、變更、注銷、吊銷許可證的信息在網站上向社會公布,并逐級上報體育主管部門。
三、加強監督檢查,維護體育市場秩序
(一)監督檢查職責
1.省體育局對全省實施行政許可進行抽查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不當及違法行為。
2.州(市)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經營者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檢查。
3.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對經營者實施日常監督檢查,既可以單獨依法進行,也可以積極主動與工商、衛生、公安等有關部門合作,共同進行監督檢查。
(二)監督檢查要求
1.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對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體育執法人員人數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未出示有效證件的,經營者有權拒絕檢查。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被許可人的正常經營。
2.縣(市、區)體育執法人員應當將日常監督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做出書面記錄,并建立執法檔案,將各項檢查記錄和處罰決定存檔。
3.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經營者實施有效監督。
4.經營者對體育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三)監督檢查內容
1.監督檢查經營者是否按規定將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證、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體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說明及安全檢查和維修制度,安全救護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制度、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姓名、照片及職業資格證書編號等張貼于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2.監督檢查經營者是否按規定就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可能危及消費者安全的事項和對參與者年齡、身體、技術的特殊要求,在經營場所中做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發生。
3.監督檢查經營者是否按照相關規定對體育設施、設備、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及定期檢測,保證其安全、正常使用。
4.監督檢查經營者在經營期間是否具有不低于規定數量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并佩戴能標明其身份的醒目標識。
5.監督檢查經營者是否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是否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經營活動。
四、履行法律賦予的責任
(一)體育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1.體育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體育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交相關部門處理:
⑴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⑵在受理、審查、決定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⑶申請人提交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行政許可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⑷未依法說明不受理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理由的。
2.體育主管部門實施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體育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⑵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體育主管部門工作人員辦理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體育主管部門違法實施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
5.體育主管部門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體育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1.未經縣級體育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由縣級體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經營者取得許可證后,不再符合《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規定條件仍經營該體育項目的,由縣級體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體育主管部門吊銷許可證。
3.經營者違反《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體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反《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對體育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規定者,由縣級體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縣級體育主管部門對違法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經營者的處罰要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其具體處罰的罰款幅度,參照以下標準進行執行:
⑴未經批準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初次違法,經通知后能主動及時糾正的,教育后不予行政處罰;違法情節事實存在,沒有違法所得,處以3萬元罰款;違法情節事實存在,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罰款;違法情節事實存在,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倍罰款。
⑵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取得許可證后,不再符合《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規定條件仍經營該體育項目的,未造成不良后果并能主動整改的,責令整改;違法情節事實存在,沒有違法所得,處以3萬元罰款;違法情節事實存在,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罰款。經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后仍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違法情節事實存在,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罰款。經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后仍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⑶經營者違反《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初次違法,經通知后能主動及時糾正的,教育后不予行政處罰;自糾正之日起30日內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罰款。
⑷違反《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對體育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規定者,初次違法,經通知后能主動及時糾正的,教育后不予行政處罰;就同一事項再次違法的,處2萬元罰款。
五、做好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管理工作要求
(一)把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管理工作擺到重要位置
作為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全省各級體育主管部門一是要把做好此項工作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一項重要任務列入工作計劃,擺上重要日程;二是要在本單位內部,明確責任部門,落實工作人員;三是要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將實施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行政許可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從經費和設施設備上予以保障。
(二)認真組織學習、宣傳和貫徹相關法律、法規
全省各級體育主管部門一是要聯系實際,認真組織學習、宣傳和貫徹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管理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領會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管理工作的實質,準確把握工作程序和要求,依法行政;二是要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對社會進行廣泛宣傳,擴大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要經過體育主管部門許可、監管的社會認知和影響,讓消費者知曉自己的合法權益,讓經營者明確自己的義務。
(三)為執法人員和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取得相應資格創造條件
各級體育主管部門一是要積極主動與當地政府法制部門聯系,參加當地政府法制部門舉辦的培訓,加強執法人員法律素質培養和執法隊伍建設。二是要積極組織從事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社會體育指導員、救助員參加職業培訓和鑒定,使其持有相應職業資格證書上崗。
(四)抓緊已開展經營活動的主體重新申請許可工作
對至今尚未取得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證的經營場所,要抓緊到當地體育主管部門辦理重新申請行政許可手續,各級體育主管部門要主動為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經營者提供服務和幫助,使符合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條件的經營者盡快得到許可,合法經營。鼓勵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依法投保有關責任保險,鼓勵消費者依法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五)規范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管理中的行為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管理工作包括行政許可、日常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幾個方面。為規范我省的體育行政執法行為,省體育局擬定了行政許可工作流程圖及相關行政執法文書,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可參照執行。
附件:1.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游泳)審批條件及程序
2.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單板滑雪)審批條件和程序
3.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潛水)審批條件及程序
4.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攀巖)審批條件及程序
5.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申請書
6.《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正本)樣式
7.《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副本)樣式
8.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樣式說明
9.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行政許可工作流程圖
10.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常用行政執法文書格式文本
附件1: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游泳)
審批條件及程序
一、審批依據
(一)《全民健身條例》(2009年8月30日國務院令第560號發布)
(二)《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2013年2月21日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7號發布)
(三)《第一批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公告》(2013年5月1日國家體育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告第16號發布)
二、審批條件
(一)游泳池、救生設施、救生器材等設施符合國家標準(GB 19079.1-2013);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GB 19079.1-2013)數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員和社會體育指導員(游泳);
(三)有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溺水搶救操作規程,溺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游泳設施、設備、器材安全檢查制度、救生員定期培訓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審批單位
縣級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
四、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擬經營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擬成立經營機構的名稱、地址、經營場所等內容;
(二)體育設施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說明性材料(詳見附件,申請人自行檢查提供或檢驗機構、認證機構檢查出具,需要合格證明的須出具合格證明);
(三)經營場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復印件;
(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的社會體育指導員(游泳)、游泳救生員職業資格證書及復印件;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溺水搶救操作規程、溺水事故處理制度、救生員定期培訓制度以及治安保衛、安全救護、衛生檢查、設備維修、人員服務崗位責任制度等)的書面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五、審批時限
縣級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實地核查,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應當發給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游泳場所體育設施符合相關國家標準
的說明性材料
游泳場所名稱: 地址:
游泳場所尺寸及面積:
場所 | 主 要 內 容 說 明 | 是否合格 |
人工游泳場所 | 游泳池壁及池底光潔、不滲水、呈淺色 | |
無視線盲區 | |
帶出發臺的游泳池,從出發端開始延伸至少6米的范圍內,水深應不小于1.35米 | |
池面有明顯的水深度、深淺水區警示標識,或標志明顯的深、淺水隔離帶 | |
水面面積500㎡以下的至少2個,500㎡以上(含500㎡)至少4個出入水池扶梯 | |
扶梯應經過光滑倒角處理,不應有粗糙或銳角部位 | |
游泳池池岸、衛生間、淋浴間及更衣室地面應防滑,在濕潤狀態下地面靜摩擦系數不少于0.5 | |
游泳池內的排水設施應設置安全防護罩 | |
游泳池區域的水面水平照度不低于200lx | |
開放夜場有足夠的應急照明燈 | |
兒童游泳池不應配備戲水設備 | |
有廣播設施 | |
游泳池水面面積250㎡以下的,應至少設置2個救生觀察臺,水面面積在250㎡以上的,應按面積每增加250㎡及以內增加1個救生觀察臺 | |
救生觀察臺高度不小于1.5m | |
有救生圈、救生桿和護頸套等救生器材 | |
有急救藥品、氧氣袋等急救用品 | |
在醒目位置懸掛社會體育指導員(游泳)、游泳救生員的姓名、照片、職業資格證書編號等信息 | |
在醒目位置懸掛“游泳人員須知”、“嚴禁跳水”、“嚴禁追跑打鬧”、“防滑”、“佩戴泳帽”等必要的安全警示 | |
在醒目位置懸掛溺水搶救操作規程及溺水事故處理制度等 | |
檢查人:
檢查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高山滑雪、
自由式滑雪、單板滑雪)審批條件及程序
一、審批依據
(一)《全民健身條例》(2009年8月30日國務院令第560號發布)
(二)《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2013年2月21日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7號發布)
(三)《第一批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公告》(2013年5月1日國家體育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告第16號發布)
二、審批條件
(一)滑雪道、設施設備等符合國家標準(GB 19079.6-2013);
(二)至少配備5名社會體育指導員(滑雪);
(三)有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滑雪設施、設備、器材安全檢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審批單位
縣級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
四、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擬經營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擬成立經營機構的名稱、地址、經營場所等內容;
(二)體育設施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說明性材料(詳見附件,申請人自行檢查提供或檢驗機構、認證機構檢查出具,需要合格證明的須出具合格證明);
(三)經營場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復印件;
(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的社會體育指導員(滑雪)職業資格證書及復印件;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滑雪人員須知、滑雪者行為與安全守則,治安保衛、安全救護、設施設備維修制度及人員服務崗位責任制等)的書面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五、審批時限
縣級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實地核查,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應當發給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滑雪場所體育設施符合相關國家標準
的說明性材料
滑雪場所名稱: 地址:
滑雪道數量:
滑雪索道數量:
造雪系統配置情況:
場所 | 主要內容 | 是否合格 |
滑雪場所 | 滑雪道雪層壓實厚度不小于0.3m | |
滑雪道雪面上不得有裸露的土石等雜物 | |
每條滑雪道終點停止區地勢平緩 | |
室外滑雪道終點停止區域面積不小于1000㎡,室內滑雪道終點停止區域面積不小于500㎡ | |
滑雪道終點停止區末端加裝安全防護設施 | |
在危險地段設有安全網、防護墊等安全防護設施,在明顯位置設立警示標識 | |
配備滑雪道平整專用機械設備 | |
設有急救室、配備專用急救器材 | |
滑雪器材維護、修理的專用設備 | |
提供夜場滑雪服務的滑雪道燈光的水平照度不低于200lx | |
有廣播、通訊設備 | |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 |
在醒目位置懸掛社會體育指導員(滑雪) 姓名、照片、職業資格證書編號等信息 | |
在醒目位置懸掛“滑雪人員須知”、“滑雪者行為與安全守則” | |
在醒目位置懸掛各種滑雪道、索道分布圖示 | |
公共區域地面有防滑措施 | |
檢查人:
檢查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潛水)
審批條件及程序
一、審批依據
(一)《全民健身條例》(2009年8月30日國務院令第560號發布)
(二)《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2013年2月21日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7號發布)
(三)《第一批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公告》(2013年5月1日國家體育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告第16號發布)
二、審批條件
(一)潛水用池、設施等符合國家標準(GB 19079.10-2005);
(二)具有符合國家標準(GB 19079.10-2005)數量要求的社會體育指導員(潛水);
(三)有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溺水搶救操作規程,溺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潛水設施、設備、器材安全檢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審批單位
縣級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
四、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擬經營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擬成立經營機構的名稱、地址、經營場所等內容;
(二)體育設施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說明性材料(詳見附件,申請人自行檢查提供或檢驗機構、認證機構檢查出具,需要合格證明的須出具合格證明);
(三)經營場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復印件;
(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的社會體育指導員(潛水)職業資格證書及復印件;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潛水人員須知、溺水搶救操作規程、溺水事故處理制度、治安保衛、安全救護、衛生檢查、設備維修制度及人員服務崗位責任等)的書面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五、審批時限
縣級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實地核查,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應當發給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潛水場所體育設施符合相關國家標準
的說明性材料
潛水場所名稱:地址:
潛水場所尺寸及面積:
場所 | 主要內容 | 是否合格 |
人工潛水場所 | 池壁和池底光潔、呈淺色 | |
池壁和池底的建筑質量符合國家建筑規范要求,并有合格證明 | |
潛水用池四周地面的靜摩擦系數不小于0.5 | |
沉淀吸污設備或自動水循環過濾、消毒、吸底設備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合格證明 | |
潛水用池水面水平照度不低于80lx | |
潛水器材取得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技術組織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 |
氣瓶每兩年應經過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技術組織檢測合格 | |
有廣播、通訊設備 | |
緊急疏散通道符合建筑規范和消防規范,并有合格證明 | |
潛水場所所在地應有減壓艙設施的定點醫院 | |
潛水場所應有救生圈、救生桿、救護板 | |
急救藥品和器械擺放在便于取用的明顯位置 | |
在醒目位置懸掛社會體育指導員(潛水)姓名、照片、職業資格證書編號等信息 | |
在醒目位置有“潛水人員須知”及安全警示 | |
在醒目位置懸掛溺水搶救操作規程及溺水事故處理制度 | |
固定的天然潛水場所 | 有清晰、醒目的危險區警示標志 | |
有能夠監視整個潛水區域的指揮(了望)臺或船只 | |
潛水器材取得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技術組織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 |
氣瓶每兩年應經過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技術組織檢測合格 | |
有廣播、通訊設備 | |
有救生船 | |
潛水場所所在地應有減壓艙設施的定點醫院 | |
潛水場所應有救生圈、救生桿、救護板 | |
急救藥品和器械擺放在便于取用的明顯位置 | |
在醒目位置懸掛社會體育指導員(潛水)姓名、照片、職業資格證書編號等信息 | |
在醒目位置有“潛水人員須知”及安全警示 | |
在醒目位置懸掛溺水搶救操作規程及溺水事故處理制度 | |
檢查人:
檢查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攀巖)
審批條件及程序
一、審批依據
(一)《全民健身條例》(2009年8月30日國務院令第560號發布)
(二)《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2013年2月21日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7號發布)
(三)《第一批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公告》(2013年5月1日國家體育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告第16號發布)
二、審批條件
(一)攀巖壁、設施等符合國家標準(GB 19079.4-2005);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GB 19079.4-2005)數量要求的社會體育指導員(攀巖);
(三)有安全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攀巖設施、設備、器材安全檢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審批單位
縣級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
四、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擬經營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擬成立經營機構的名稱、地址、經營場所等內容;
(二)體育設施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說明性材料(詳見附件,檢驗機構、認證機構檢查出具,需要合格證明的須出具合格證明);
(三)經營場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復印件;
(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的社會體育指導員(攀巖)職業資格證書及復印件;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攀巖人員須知、設施設備安全檢查制度、治安保衛、安全救護、設備維修制度及人員服務崗位責任等)的書面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五、審批時限
縣級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實地核查,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應當發給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攀巖場所體育設施符合相關國家標準
的說明性材料
攀巖場所名稱:地址:
攀巖場所尺寸及面積:
場所 | 主要內容 | 是否合格 |
人工巖壁 | 上端錨點最大受力不小于816.33kg力 | |
保護掛片最大受力不小于816.33kg力 | |
巖板耐受靜壓力不小于408.16 kg力 | |
巖板的最大受耐沖擊力不小于612.24 kg力 | |
支點孔最大抗拉力不小于306.12 kg力 | |
保護繩直徑不小于10mm,抗拉力不小于1700kg力,且采用單繩保護狀態 | |
絲扣安全鐵鎖的橫向抗拉力不小于918.33 kg力,縱向抗拉力不小于2244.90kg力 | |
安全鐵鎖的橫向抗拉力不小于714.29 kg力,縱向抗拉力不小于2244.90 kg力 | |
制動器(下降器)的抗拉力不小于2248.98 kg力 | |
安全扁帶的抗拉力不小于1734.69 kg力 | |
有效垂直高度不超過5m的人工巖壁,應配備表面平整、無明顯縫隙、水平方面密度均勻、厚度不小于0.4m的保護墊,保護墊覆蓋范圍的外側距離巖壁縱向投影外延不小于2.5m | |
制動器、扁帶等裝備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 |
有清晰、醒目的危險區域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 |
緊急疏散通道符合建筑規范,并有相關證明 | |
在醒目位置懸掛社會體育指導員(攀巖)姓名、照片、職業資格證書編號等信息 | |
在醒目位置懸掛“攀巖人員須知”及安全警示 | |
急救藥品和器械應擺放在便于取用的明顯位置 | |
自然巖壁 | 上端錨點最大受力不小于816.33 kg力 | |
保護掛片最大受力不小于816.33 kg力 | |
保護繩直徑不小于10mm,抗拉力不小于1700kg力,且采用單繩保護狀態 | |
絲扣安全鐵鎖的橫向抗拉力不小于918.33 kg力,縱向抗拉力不小于2244.90kg力 | |
安全鐵鎖的橫向抗拉力不小于714.29 kg力,縱向抗拉力不小于2244.90 kg力 | |
制動器(下降器)的抗拉力不小于2248.98 kg力 | |
安全扁帶的抗拉力不小于1734.69 kg力 | |
制動器、扁帶等裝備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 |
有清晰、醒目的危險區域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 |
在醒目位置懸掛社會體育指導員(攀巖)姓名、照片、職業資格證書編號等信息 | |
在醒目位置懸掛“攀巖人員須知”及安全警示 | |
急救藥品和器械應擺放在便于取用的明顯位置 | |
檢查人:
檢查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云南省經營游泳項目申請書
編號: 年第 號
擬申請經營項目(范圍) | 1、游泳場所開放□ ; 2、游泳培訓 □。 (請打√) |
申請人 | 姓 名 | | 電話、手機 | |
住 所 | 云南省 州(市) 縣(市、區) 路 號 室;郵編: |
擬成立的 經營機構 | 名 稱 | XX俱樂部 |
經營性質 | 國有 □; 外商投資 □; 合資 □; 民營 □; 其他 □。 (請打√) |
經營場所 負責人姓名 | | 電話、手機 | |
經營場所 地 址 | 云南省 州(市) 縣(市、區) 路 號 室;郵編: |
場所分類 | 省體育行政部門直屬場館池 □;州(市)體育行政部門直屬場館池 □;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直屬場館池 □;大型游泳池(沙灘、水上樂園等)√;學校游泳池 □;賓館游泳池 □;度假村游泳池 □;社區游泳池 □;健身會所游泳池 □;其他游泳池 □。 (請打√) 【可多選】 |
泳池情況 | 室內:長 米,寬 米,總面積 平方米;室外:長 米,寬 米,總面積 平方米。 |
經營方式 | 購票入場制 □,平均票價:___ /人___;會員制 □,年費/人:_________;其他 □,費用/人:_________。 |
申報材料(請打√) |
1、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2、體育設施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說明性材料以及相關合格證明(原件、復印件)□;3、游泳場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復印件;4、游泳場所委托、轉包或承包的協議書、合同書復印件(產權證 □、使用權 □、租賃協議 □、其他 □);5、游泳救生員、水質管理員等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書□;6、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①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度;②溺水搶救操作規程;③溺水事故處理制度;④救生員定期培訓制度;⑤治安保衛、安全救護、衛生檢查、設備維修、人員服務崗位責任制度;⑥消毒劑泄露或中毒事故處理制度;⑦場所負責人和救生組長的配備及工作職責;⑧場所投保責任險等情況)的書面材料 □;7、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 從事游泳培訓業務的,還應提供社會體育指導員(游泳)相關材料 □。 |
申請人承諾 |
本申請書及所附申請材料均真實、合法,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如有不實之處,申請人承擔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申請人簽名: 申請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材料是否齊全 經辦人員: 年 月 日 | 實地核查意見 經辦人員: 年 月 日 | 體育主管部門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
云南省經營滑雪項目申請書
編號: 年第 號
擬申請經營項目(范圍) | 1、滑雪場所開放 □ ; 2、滑雪培訓 □。 (請打√) |
申請人 | 姓 名 | | 電話、手機 | |
住 所 | 云南省 州(市) 縣(市、區) 路 號 室;郵編: |
擬成立的 經營機構 | 名 稱 | XX俱樂部(場) |
經營性質 | 國有 □; 外商投資 □; 合資 □; 民營□; 其他 □。 (請打√) |
經營場所 負責人姓名 | | 電話、手機 | |
經營場所 地 址 | 云南省 州(市) 縣(市、區) 路 號 室;郵編: |
場所分類 | 省體育行政部門直屬滑雪場 □;州(市)體育行政部門直屬滑雪場 □;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直屬滑雪場 □;大型滑雪場(冰上樂園等)□;賓館滑雪場 □;度假村滑雪場 □;其他滑雪場 □。 (請打√) 【可多選】 |
滑雪場所 情 況 | 室 (外、內);滑雪道: 條,每條長 米,寬 米,總面積 平方米;滑雪索道數量: 條;滑雪道終點停止區域面積 平方米;夜場滑雪燈光水平照度 。 |
經營方式 | 購票入場制 □,平均票價:___ /人___;會員制 □,年費/人:_________;其他 □,費用/人:_________。 |
申報材料(請打√) |
1、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2、體育設施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說明性材料以及相關合格證明(原件、復印件)□;3、滑雪場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復印件□;4、滑雪場所委托、轉包或承包的協議書、合同書復印件(產權證 □、使用權 □、租賃協議 □、其他 □);5、具有滑雪執業資格的社會體育指導員資格證書及復印件□;6、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①滑雪人員安全須知;②滑雪行為與安全守則;③治安保衛、安全救護、設施設備維修、維護與檢查制度;④人員服務崗位責任制度;⑤場所投保責任險情況;⑥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的書面材料□;7、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 |
申請人承諾 |
本申請書及所附申請材料均真實、合法,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如有不實之處,申請人承擔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申請人簽名: 申請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材料是否齊全 經辦人員: 年 月 日 | 實地核查意見 經辦人員: 年 月 日 | 體育主管部門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
云南省經營潛水項目申請書
編號: 年第 號
擬申請經營項目(范圍) | 1、潛水場所開放 □ ; 2、潛水培訓 □。 (請打√) |
申請人 | 姓 名 | | 電話、手機 | |
住 所 | 云南省 州(市) 縣(市、區) 路 號 室;郵編: |
擬成立的 經營機構 | 名 稱 | XX俱樂部(場) |
經營性質 | 國有 □; 外商投資 □; 合資 □; 民營□; 其他 □。 (請打√) |
經營場所 負責人姓名 | | 電話、手機 | |
經營場所 地 址 | 云南省 州(市) 縣(市、區) 路 號 室;郵編: |
場所分類 | 省體育行政部門直屬人工潛水場 □;州(市)體育行政部門直屬人工潛水場 □;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直屬人工潛水場 □;天然潛水場□;賓館潛水場 □;度假村潛水場 □;其他潛水場 □。 (請打√) 【可多選】 |
潛水場所 情 況 | 室 (外、內);室內:長 米,寬 米,深 米,總面積 平方米;室外:長 米,寬 米,深 米,總面積 平方米。 |
經營方式 | 購票入場制 □,平均票價:___ /人___;會員制 □,年費/人:_________;其他 □,費用/人:_________。 |
申報材料(請打√) |
1、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2、體育設施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說明性材料以及相關合格證明(原件、復印件),申請人自行檢查提供或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出具 □;3、潛水場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復印件;4、潛水場所委托、轉包或承包的協議書、合同書復印件(產權證 □、使用權 □、租賃協議 □、其他 □);5、社會體育指導員(潛水)、潛水救生員職業資格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書□;6、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①潛水人員須知;②溺水搶救操作規程;③溺水事故處理制度;④救生員定期培訓制度;⑤治安保衛、安全救護、衛生檢查、設備維修、人員服務崗位責任制度;⑥場所負責人和救生組長的配備及工作職責;⑦人工潛水場消毒吸污應急處理制度;⑧場所投保責任險情況等)的書面材料 □;7、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 |
申請人承諾 |
本申請書及所附申請材料均真實、合法,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如有不實之處,申請人承擔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申請人簽名: 申請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材料是否齊全 經辦人員: 年 月 日 | 實地核查意見 經辦人員: 年 月 日 | 體育主管部門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
云南省經營攀巖項目申請書
編號: 年第 號
擬申請經營項目(范圍) | 1、 攀巖場所開放 □; 2、攀巖培訓 □。 (請打√) |
申請人 | 姓 名 | | 電話、手機 | |
住 所 | 云南省 州(市) 縣(市、區) 路 號 室;郵編: |
擬成立的 經營機構 | 名 稱 | |
經營性質 | 國有 □; 外商投資 □; 合資 □; 民營 □; 其他 □。 (請打√) |
經營場所 負責人姓名 | | 電話、手機 | |
經營場所 地 址 | 云南省 州(市) 縣(市、區) 路 號 室;郵編: |
場所分類 | 省體育行政部門直屬攀巖場所□;州(市)體育行政部門直屬攀巖場所 □;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直屬攀巖場所 □;大型攀巖場所(公園、樂園等)□;學校攀巖場所 □;拓展訓練攀巖場所 □;賓館攀巖場所 □;度假村攀巖場所 □;社區攀巖場所 □;健身會所攀巖場所 □;自然巖壁 □;其他攀巖場所 □。 (請打√) 【可多選】 |
攀巖場所 情 況 | 室內攀巖場:高 米,寬 米,總面積 平方米;室外攀巖場:高 米,寬 米,總面積 平方米;攀石區:高 米,寬 米,總面積 平方米。 |
經營方式 | 購票入場制 □,平均票價:_________;會員制 □,年費/人:_________;其他 □,費用/人:_________。 |
申報材料(請打√) |
1、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2、體育設施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說明性材料以及相關合格證明(原件、復印件)□;3、攀巖場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復印件;攀巖場所委托、轉包或承包的協議書、合同書復印件(產權證 □、使用權 □、租賃協議 □、其他 □);4、社會體育指導員(攀巖)、保護員等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攀巖人員須知、設施設備安全檢查制度、保護員的配備及工作職責制度、保護員操作規程、安全事故處理制度;治安保衛、安全救護、衛生檢查、設備維護、人員服務崗位責任制度;場所投保責任險情況等)的書面材料 □;6、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 |
申請人承諾 |
本申請書及所附申請材料均真實、合法,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如有不實之處,申請人承擔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申請人簽名: 申請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材料是否齊全 經辦人員: 年 月 日 | 實地核查意見 經辦人員: 年 月 日 | 體育主管部門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樣式說明
一、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許可證正本和副本樣式由體育總局統一規定。
二、許可證正本應當載明許可證編號,經營機構名稱,登記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經營場所地址,負責人姓名,許可項目和范圍(僅組織培訓活動的應注明),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數量,發證機構,發證日期,許可證有效期限等事項。
許可證副本除載明正本相關內容外,還應載明持證說明等內容。
三、許可證有效期限不超過5年。
四、許可證編號,共由14位阿拉伯數字構成(發證機關代碼+發證年份編號+流水號),由發證部門根據以下方法統一編制:
(一)發證機關代碼:國家體育總局用“100000”表示,地方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分別使用6位數字的行政區劃代碼表示。行政區劃代碼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及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統一設立國家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 2260),每年在國家統計局網站上公布。
(二)發證年份編號:使用《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發證年份作為編號,4位數字,如發證年份是2013年,發證年份編號即為“2013”。
(三)流水號:發證部門每年度核發的所有類型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統一編流水號,4位數字,從0001到9999。
五、是否配置許可證封皮、防偽措施及其樣式等事項,由各級體育主管部門自行確定。